(四)郡考、部试取中后见试官仪注,俱师生礼。其文册榜案,俱照当时所赐字样,如县考则填“文学秀女”,郡考则填“文学淑女”。
(五)试题,自郡、县以至殿试,俱照士子之例,试以诗赋,以归体制。
均于寅时进场,酉时出场,毋许给烛;违者试官听处。至试卷除殿试外,余俱弥封誊录,以杜私弊。
(六)籍贯无须拘定。设有寄居他乡,准其声明,一体赴试;或在寄籍县考,而归原籍郡考,亦听其便。
(七)郡县各考,或因患病未及赴试,准病痊时于该衙门呈明补考;如逾殿试之期,不准。
(八)值部试,如因路远乏人伴送,或因患病未能赴试者,如果文学出众,准原考各官据实保奏,另降谕旨。
(九)凡郡考取中,女及夫家,均免傜役。其赴部试者,俱按程途远近,赐以路费。
(十)命名不必另起文墨及嘉祥字样,虽乳名亦无不可;或有以风花雪月、以梦兆、以见闻命名者,俱仍其旧,庶不失闺阁本来面目。
(十一)年十六岁以外,不准入考。其年在十六岁以内,业经出室者,亦不准与试。他如体貌残废,及出身微贱者,俱不准入考。